为切实加强图书馆资产的管理,保证书刊的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,特制定以下制度:
一、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情况,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,以分清责任。
二、读者必须爱护所借书刊资料,妥善保管。如有损坏遗失,应主动说明情由,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。
三、凡损坏一张条码、一张书标、一根磁条各罚款5元。
四、读者所借书刊资料,如有批点、涂改、卷折、污损等,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自行修复并处以1—5元的罚款;对私自拆散书刊者,除每册平装本需交20元,精装本需交30元的装订费外,一律罚款50元。
五、读者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书刊资料,应在一个月内以原资料的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版本赔偿。否则,按以下规定折付赔偿费:
(一)1985年以前出版书刊,按原价的30倍赔偿。
(二)1986年至1990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的25倍赔偿。
(三)1991年至1996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20倍赔偿。
(四)1997年至2000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的15倍赔偿。
(五)2001年至2005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(六)2006年至2010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(七)2011年至今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(八)线装图书、进口、绝版珍藏图书及原版绝版珍藏音像资料按原价30倍赔偿,成套多卷书刊,连续出版物,丢失其中一册(盘)按整套价格的以上倍数计算赔偿。丢失后剩余部分留存图书馆。
六、遗失图书,原则上以相同版的原书赔偿,并加收2元图书加工费;如不能赔偿原版,则由遗失者到所借书处开具遗失图书登记手续,注明书名、读者证号、书条形码、价格等,到办证处交付赔偿金,凭收据注销借书记录。
(一)绝版、库存量少、使用价值较大的图书,以及内部资料或工具书按原价的8至10倍赔偿;其他图书按原价的5至8倍赔款。
(二)成套图书中的一册,按全套图书总价的2至3倍赔偿,余册不能拿走。
(三)期刊、报纸(包括合订本)按全年刊价的2至4倍赔偿,余册不能拿走。
七、污损图书按下列情况处理:
(一)损坏严重、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的图书,应购原版本书赔偿,无法偿还原书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处理。
(二)污损或损坏图书封面,污损书刊内容,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,按书刊原价的20%—60%赔偿。
八、读者履行赔偿手续后,事后若能找回原书又无污损,可持收据去财务部门退回赔偿费。
淇县图书馆